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3176号
申请人:淄博沐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25号先进陶瓷产业创新园A座1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99287625U。
被申请人: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枳沟镇前孙村中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MA3MMMFX8K。
被申请人:刘强,男,1984年10月21日生,汉族。
申请人淄博沐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刘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银刚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魏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