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沐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緄某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铁雄冶金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执1154号
申请执行人淄***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三路5号西数第二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99287625U。
法定代表人:韩莹,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铁雄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城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517698142。
法定代表人:杨国杰,公司总经理。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16民终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铁雄冶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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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李兴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