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沐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淄博沐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海越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122民初1886号
原告:淄博沐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25号先进陶瓷产业创业园A座11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海越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阎庄镇小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59927939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沐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越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沐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莒淄博沐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淄博沐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盛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贾世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