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江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7652苏州市鸿顺零件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民终7652号
上诉人苏州市鸿顺零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以及原审被告***、戴玉兰、戴一峰、旷小如、陈森林、李彬、傅利红、赵建新、陆丽英、苏州兰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江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苏州钧胜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6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市鸿顺零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市鸿顺零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准许上诉人苏州市鸿顺零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75元,减半收取为2387.5元,由上诉人苏州市鸿顺零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俞水娟 审 判 员  丁 兵 代理审判员  高小刚
书 记 员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