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江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昇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江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苏0509民初1048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昇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江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昇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昇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昇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市江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25元,由原告苏州昇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顾伟林 人民陪审员  倪炳荣 人民陪审员  徐彩娥
书 记 员  王文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