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江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苏州市江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吴江雄鼎织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苏0509执3766号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江雄鼎织造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端市村的房地产,本院已在另案中评估、拍卖,本案将在拍卖后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李彬名下有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垂虹路小区76#2弄7幢的房屋1套,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已拍卖成交,尚待分配。被执行人吴江雄鼎织造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为苏E×××**的江淮牌、苏E×××**的五菱牌本汽车各一辆,本院已至车辆管理部门对上述车辆办理了查封手续,查封期限至2018年6月13日止,但因未找到上述车辆,故无法变现处置。申请人可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等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本案将依法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除上述房产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相关协助单位的查询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2016)苏0509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长安 审 判 员  唐 韧 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
书 记 员  戈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