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广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藤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桂0422民初672号
原告广州广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广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前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广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21.8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561元,由原告广州广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江 萍
法官助理  罗冬梅 书 记 员  林鑫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