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902民初7295号
原告:**,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兴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兴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2023年12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