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美姑县顺利砂石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兴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3436民初184号 原告:美姑县顺利砂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美姑县新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63233322613。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昌市经济试验园区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兴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595号4幢10楼1001、1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9702648M。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表人:于全,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依,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越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西昌市西郊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美姑县顺利砂石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兴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美姑县顺利砂石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姑县顺利砂石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姑县顺利砂石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49.00元,减半收取2,524.50元,由原告美姑县顺利砂石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阿别拉力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伊 珠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