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正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川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20民终2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正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北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54716160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川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育仁西路8号2栋16楼1611号、1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8955508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正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川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2002民初5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正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正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正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43元,减半收取3271.5元,由上诉人四川正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王力
审判员周群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孙毓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