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1009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成都市武侯区鞋都南一路********。
法定代表人:刘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梅,北京惠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执行人:**,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191民初738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56660.00元,案件执行费7967.00元。
经查询,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191民初73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 建
审 判 员  吴广宇
审 判 员  吴希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伯安
书 记 员  赵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