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0民初451号
原告: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鞋都南一路9号3栋9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4450705N。
法定代表人:刘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梅,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原告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冯兰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严世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