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0民初451号

原告: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鞋都南一路9号3栋9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4450705N。

法定代表人:刘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梅,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原告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冯兰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严世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