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23民初1623号
原告:***,男,198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人,现住深泽县。
被告:廊坊恒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益昌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江,经理。
***与廊坊恒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4元,减半收取计14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廉新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禹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