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1023民初693号
原告廊坊市鑫硕富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恒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廊坊市鑫硕富江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廊坊市鑫硕富江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建伟
书记员 韩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