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恒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廊坊恒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23民初2***6号
原告:***,男,198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被告:廊坊恒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永清县益昌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与廊坊恒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XX强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