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新安江林场

建德市千岛茶荘有限公司、建德市新安江林场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82执32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千岛茶荘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横坑坞。
法定代理人:项丽珍,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建德市新安江林场,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环城北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唐永强,场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82民初29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千岛茶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德市新安江林场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千岛茶荘有限公司受偿人民币2348715.21元,对于剩余钱款1833331.79元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5月27日进行了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乙方(建德市新安江林场)尚欠甲方(建德市千岛茶荘有限公司)1833331.7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款乙方于2020年5月30日之前归还甲方人民币238190元,于2020年8月30日之前归还甲方人民币761810元,于2020年12月30日之前归还甲方人民币833331.7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实体结案;二、乙方保留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三、若乙方未按约履行,则甲方有权依照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付未付金额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现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82执322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项 勤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思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