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程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2民初1711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河南广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人民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冯永存。
被申请人:***,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申请人:***,女,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单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广程建设有限公司、衡阳新好农牧有限公司、第三人华北鼎盛(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作出(2022)湘0422民初171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广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元。被保全人河南广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陈东恒名下位于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xx路的房产(产权证号:豫(**)南阳市不动产权第xx号)、担保人褚峰名下位于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xx室的房产(产权证号:豫(**)南阳市不动产权第xx号)、担保人王莹、李洋共同所有的位于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光武街道办事处xx室的房产(产权证号:豫(**)南阳市不动产权第xx号)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并解除对河南广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陈东恒名下位于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xx路的房产(产权证号:豫(xx南阳市不动产权第xx号);
查封担保人褚峰名下位于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xx室的房产(产权证号:豫(**)南阳市不动产权第xx号);
查封担保人王莹、李洋共同所有的位于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xx室的房产(产权证号:豫(**)南阳市不动产权第xx号);
解除对被保全人河南广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小璇
书 记 员  伍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