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程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创精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广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322民初1921号 原告:河南创精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66号院8号楼2**3层13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7CP2X5J。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广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人民路20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40742712L。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8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系单位员工。 被告:**,男,197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男,196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原告河南创精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精彩公司)与被告河南广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程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于2022年9月30日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申请追加被告***和**为被告参加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精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创精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133058元,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11月3日签订“弱电工程采购”合同一份,被告将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红25军纪念馆弱电系统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并向被告出具了报价表,总工程价款为213058元,被告代理人***在报价表上签字确认。工程完工后,被告仅仅向原告支付了8万元工程款,对下剩的133058元工程款迟迟不予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无任何结果。原告无奈特具状起诉,***查明事实依法受理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创精彩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成立,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弱点工程采购合同及报价单总表一份;2、银行转账凭证;3、视频一份;4.2021年4月20日***书写证据一份。 被告广程公司辩称,原告提供的起诉状***及采购合同可以看出,是由***和原告签订的合同,并且原告提供的确认金额欠条中,也是由***签字,广程公司与***并不存在任何关系,原告将广程公司列被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原告诉状中陈述已支付8万元工程款,目前只看见5万元支付凭证,另外3万没有支付凭证。原告向法院提供的报价表显示,并没有经过公司,均由***个人签字,与公司无任何关联性,其次,原告诉状中涉及到133058元工程款,无任何依据。 被告广程公司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是:1、施工现场弱电工程照片十张;2、广程公司与**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一份;3、红二十五军项目台账三张及转账凭证等。 被告***辩称,前期口头协议我联系的原告,原告拉过来的东西不符合要求,领导**不满意,**是广程公司的,**安排我在这全权负责的。 被告**辩称,采购创精彩公司的材料是属实的,但是质量有问题,我通知他们来维修,还没有给我们维修,我们一次也没有使用过,验收也没有通过。质量的话如果可以解决,我们后续还是会给他们继续履行的。检测报告及合格证等我都没有见过,我怀疑可能是他们从其他厂家运送来的,质量问题很严重。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份,被告广程公司中标方城红二十五军独树纪念馆建设项目,中标价款为8062647.3元。2020年4月14日被告广程公司与被告**签订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将上述工程承包给被告**施工,合同价款为8062647.3元,承包原则为**履行被告广程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的全部内容。被告**派被告***在工程施工地现场负责。因案涉工程需要安装显示屏,2020年11月3日,原告创精彩公司作为乙方、被告广程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弱电工程采购合同一份,被告***在合同尾部甲方处签名。合同第二条约定,原告完成甲方提出的本工程的需求及乙方报价单所含的全部内容;合同第六条约定,合同签订后付五万元定金,电子屏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付工程款80%,工程整体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工程款15%,质保金5%一年后付清。2020年11月3日被告***在原告提供的报价表上签字,总价为213058元。2020年11月24日,被告广程公司向原告转账五万元,并注明系方城二十五军项目购电子屏定金。2021年4月20日,原告施工完工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条据一份“今有河南创精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红二十五军独树纪念管项目安装电子屏,于2021年4月20日开始安装,完工后、验收合格后,于2021年5月1日左右,付河南创精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拾万元,100000元”。后经原告追要,***向原告支付30000元。因余款未付,原告诉至法院。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申请追加***为被告参加诉讼。2022年10月被告广程公司申请追加**为被告参加诉讼。 另查明,方城红二十五军独树纪念馆的项目至今未竣工验收。被告广程公司在庭审中提供证据证实发包方拨付的5795950元已经向**拨付5790590.13元,被告**认可,其中含有广程公司咨询费40000元和向原告转账的50000元。庭审中***称自己受**派遣在工地负责,**对***的签字认可。 综上,本院认为:2020年11月3日,被告***代表被告广程公司与原告创精彩公司签订的《弱点工程采购合同》,虽然广程公司未在合同上加盖公章,但广程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向原告创精彩公司支付了定金50000元,应当视为广程公司对合同的认可及对***签字的追认,故广程公司应当作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主体承担付款义务。因被告广程公司通过内部承包的形式将方城红二十五军独树纪念馆的项目转包给被告**施工,并将业主拨付的5798950元工程款中的5790590.13元拨付给被告**,所以被告**作为工程的实际承建人及工程款的接收人,应当清偿工程项目的欠款,且被告***是受被告**指派在工地负责,庭审中被告**对***的签字认可,所以对被告***签名的《弱点工程采购合同》及相关的条据所列义务,被告**应当予以承担。被告***在原告提供的报价表上签名说明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电子屏报价213058元予以认可。因2021年4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条据,证实原告安装的电子屏验收合格后,于2021年5月1日向原告付100000元,说明2021年5月1日起,已达到了向原告付款的条件。因《弱点工程采购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后付款80%,工程整体验收后付款15%,留5%的质保金。因案涉方城红二十五军独树纪念馆的项目至今未竣工验收,所以原告请求的工程款应支付80%即170446.4元(213058X80%),原告已经收到80000元,余款是90446.4元。因案涉工程款还剩余二百多万元未结算,而项目工程款的结算被告**仍然要经过被告广程公司进行结算,所以广程公司应当在未向被告**结算支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且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广程公司回避案件事实,未及早向法庭提供证据,造成案件审理被动,影响案件进度,浪费司法资源。被告广程公司的辩称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电子屏存在质量问题缺乏充足有效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创精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款90446.4元,并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4月2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之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广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未向被告**结算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创精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2元,由被告**、河南广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62元,由原告河南创精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如逾期履行或报告,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雪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