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程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高瓴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广程建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02民初4899号 原告:山东高瓴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广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高瓴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广程建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高瓴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高瓴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