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02财保73号
申请人:河南广程建设有限公司,住南阳市人民路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40742712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平顶山鹰城和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开源路中***世贸五楼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3X62J1XM。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广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当日本院向申请人河南广程建设有限公司送达缴纳保全费用通知书,申请人未在七天内缴纳保全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河南广程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保全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计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