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程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广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平顶山鹰城和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402财保73号 申请人:河南广程建设有限公司,住南阳市人民路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40742712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平顶山鹰城和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开源路中***世贸五楼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3X62J1XM。 法定代表人,李进 申请人河南广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当日本院向申请人河南广程建设有限公司送达缴纳保全费用通知书,申请人未在七天内缴纳保全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河南广程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保全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计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