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巩义市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1民初6261号
原告: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开发区合欢西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052257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
被告:巩义市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石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6722897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巩义市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计118元,由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魏清正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