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江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91民初20848号
原告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合欢西街5号。
法定代表人杨玉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新安,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江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黄马乡白虎岭场场部1号。
法定代表人黄琴,总经理。
原告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江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新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江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4月6日,原告与江西省永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变更为江西江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防火门制作与安装合同书》一份,约定:工程名称中油国际名店街项目,A区钢质防火门150樘面积为678.4平方米,B区钢质防火门134樘面积为446.42平方米,合计总面积为1124.82平方米,单价为490元每平方米,合计工程总金额为551161元。被告已付货款379210元,下欠货款171951元至今未支付。该防火门于2010年5月开工,并于2010年7月6日竣工。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欠款,被告以没有消防验收为借口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货款171915元及利息(从2010年7月6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二倍年利息计算至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5月15日为85050元)。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6日,郑州光大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乙方,江西省永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油国际名店街项目部作为甲方,签订《防火门制作与安装合同书》一份,约定:产品名称为钢制防火门175樘,面积合计为830平方米,单价为490元每平方米,总金额为406700元;产品名称为木质防火门73樘,面积合计160平方米,单价为350元每平方米,总金额为56000元。单价包括防火门的制作、运输、安装、五金配件、油漆。质量标准为按照国家现行消防规范标准GB12599-2008制作安装。保修一年,保修期内乙方免费维修,但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由甲方承担材料费,乙方终身维修服务。甲方应预付合同价款10%作为定金,合同履行后转为预付款,产品运抵工地再支付合同总款60%,安装结束三天内再付总款的10%,调试结束、消防验收合格时支付总价款15%,余款待工程保修期满后七天内付清。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工程长期无法验收,则在乙方安装完毕六个月之后即视为验收合格。工期为自提货时起70天内安装完毕。该合同后附的附表显示有所安装防火门的楼层、规格、数量、面积,并显示AB区木质防火门合计73樘,面积为160.56平方米、钢制防火门175樘,面积为828.48平方米。
另查明,1、原告名称于2010年11月4日由郑州光大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名称于2018年3月7日由江西省永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西江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原告曾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其未按期缴纳诉讼费,本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9)豫0191民初10310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按撤诉处理。
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合同款未果,遂引发本案纠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防火门制作与安装合同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2019)豫0191民初10310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照片一组,以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原告提交有兑账单及结算单各一份,欲证明工程款数额及未付款数额。因该兑账单及结算单均系原告单方制作,未经被告确认,且该兑账单记载的工程款数额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故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该证明目的,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防火门制作与安装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合同义务。该合同对于产品类型、数量、单价、面积、总金额、工期、付款时间等均作有约定,庭审中原告称其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安装义务,该项目早已投入使用,并提交有相应照片,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故对原告所述其已完成合同约定安装义务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按照合同约定的面积及单价计算,合同总金额为462700元,扣除原告认可的被告已付款379210元,剩余合同款为83490元,应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原告称其实际进行施工的工程款数额为551161元,但其对该主张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该数额与合同约定不符,故对原告所请求欠款数额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请求被告自2010年7月6日起向其支付利息损失。该合同约定安装完成三天内付至总价款的80%,调试结束、消防验收合格时支付至总价款的95%,余款待工程保修期满后七天内付清。原告对其所述的完成安装时间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调试结束消防验收合格的具体时间,以及其自何时起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故本院酌定被告应自原告最初向本院提交起诉状之日起(即2019年3月18日)向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对于原告请求利息数额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江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剩余合同款83490元,并支付利息(2019年3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7元,由原告负担1623元,由被告负担9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汪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