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5民初21708号
原告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郑州高新开发区合欢西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052257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前海路0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10718666。
法定代表人,魏庆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白敬帅,系公司职员
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洛阳市西工区邙岭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7169593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白敬帅,系公司职员
原告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由原告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池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