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长江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长江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403民初1020号
原告: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合欢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05225706。
法定代表人:杨玉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安,男,195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温县。
被告:武汉长江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30009706XH。
法定代表人:李无忌。
被告:武汉长江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新华路与矿工路交叉口博盛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072650379P。
负责人:陈贤焦。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进东,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光大公司)与被告武汉长江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飞天公司)、武汉长江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飞天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光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安,被告武汉飞天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进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汉飞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州光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武汉飞天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支付工程款627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0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按银行双倍利息10%计算)利息25080元,利息至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19日,我公司与武汉飞天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签订一份《防火卷帘门制作与安装合同书》,工程名称:河南平顶山市飞宇国际汽贸城1#楼、7#楼防火门制作安装工程,合同总金额287700元,已付款225000元,下欠款62700元至今未付。合同第九条约定,合同签订付款10%,材料进场付款50%,安装完成再付款20%,消防验收合格后付款到总价的97%,留3%作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防火卷帘门2014年9月10日开始施工,2014年10月份竣工,2015年元月份并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质保期一年,到2016年元月份到期。原告从2016年元月10号质保金到期后多次催要工程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武汉飞天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辩称,合同关系属实,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公司不是承担责任的主体,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我公司也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错误。请法院依法驳回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要求利息、律师费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该项工程并未经过原被告及工程监理方初验且消防部门也没有验收,因此我公司没有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原告的施工质量也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被告为了修复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被告保留要求原告进行赔偿的义务,双方合同书上并未约定质保期限,原告要求质保金,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
被告武汉飞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郑州光大公司提交的证据有:防火卷帘门制作与安装合同书,平顶山汽配城面积表,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被告武汉飞天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未向本庭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本院的审查,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4年8月29日,原告郑州光大公司与被告武汉飞天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签订防火卷帘门制作与安装合同书一份,约定由郑州光大公司负责河南平顶山市飞宇国际汽贸城1#楼,7#楼消防工程的防火卷帘制作与安装。工程总造价287700元,武汉飞天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在合同签订付款10%,材料进场付款50%,安装完成付款20%,消防验收合格后付款到总价的97%,留3%作为保修金。按武汉飞天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要求合同生效后十天内进场安装,施工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安装结束后一周内郑州光大公司先自检合同,然后双方及工程监理方初验后报消防部门验收。保修一年,保修期内郑州光大公司免费维修,但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由武汉飞天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承担材料费,郑州光大公司终身维修服务。
被告武汉飞天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已向原告郑州光大公司支付225000元。
平顶山市飞宇国际汽贸城1#楼,7#楼注册有多家公司,已经投入使用。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义务。本案中,原告郑州光大公司与被告武汉飞天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签订防火卷帘门制作与安装合同书一份,约定由郑州光大公司负责河南平顶山市飞宇国际汽贸城1#楼,7#楼消防工程的防火卷帘制作与安装。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防火卷帘门的安装,被告武汉飞天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合同约定消防验收合格后付款到总价的97%,留3%作为保修金,保修一年。被告武汉飞天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称该项工程至今未验收,故付款时机未到。但,根据本院的调查,平顶山市飞宇国际汽贸城1#楼,7#楼已经投入使用。故,被告武汉飞天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应向原告郑州光大公司支付下余工程款62700元(287700元-225000元)。
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损失,实际应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由于原被告双方未对此进行约定,且原告未提供具体的消防验收时间及保修期间,故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偿还之日止。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长江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627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627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的偿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4元,由被告武汉长江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承担1368元,由原告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6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烈贞
审 判 员  张武杰
人民陪审员  郭 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段婧婧
书记员盛雪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