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715丹阳市金钻锁业有限公司与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1民初5715号
原告:丹阳市金钻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丹桂路陈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55467442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键,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开发区合欢西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052257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丹阳市金钻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丹阳市金钻锁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阳市金钻锁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2元,由原告丹阳市金钻锁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周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