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亨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河南亨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23民初1216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5月19日生,住商水县。 原告:***,男,汉族,1962年4月20日出生,住通许县。 原告:***,男,汉族,1972年1月8日出生,住商水县。 原告:***,男,汉族,1970年11月6日出生,住商水县。 原告:***,男,汉族,1969年10月19日出生,住淮阳区。 原告:**,女,汉族,1975年4月24日出生,住商水县。 原告:***,女,汉族,1988年6月17日出生,住太康县。 上列七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亨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2593401810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漯河市临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3年1月24日出生,住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亨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工资款共计179728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份开始,原告受聘于二被告,在商水县××路××花园项目从事建筑工作,截止到2022年8月份,工地停工,工人暂时撤场,二被告一直未支付过工资;经结算后,二被告下欠原告工人工资179728元未支付。原告多次找到**及亨昌公司催要该笔工资,一直没有结果。为此,原告特具状诉至贵院,***支持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的规定。诉的主体合并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两种情形,前者要求强制合并,后者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以及法院许可。本案中,原告***、***、***、***、***、**、***基于不同的劳务合同对相同被告河南亨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属于普通的共同诉讼。由于被告河南亨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不同意合并审理,本案不宜合并审理。 综上所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自强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