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23民初949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4月21日生,住商水县。
被告:河南亨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2593401810X。住所地:临颍县瓦店镇人民政府院内。法人代表人:***。
被告:**(曾用名:**2),男,汉族,1973年1月24日生,住太康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亨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