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02民初3496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恒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十一路685号昆仑小区沿街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050910109T。
法定代表人:黄金甫,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滨州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高新区龙腾六路以北滨博大道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7048282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滨州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高新区广青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8825599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恒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滨州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滨州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2019)鲁1602民初3496号民事裁定,裁定主文为:查封被申请人滨州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滨州高新区文化产业园综合服务中心办公楼一幢,保全总价值1350万元。2020年1月6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解除对被申请人滨州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滨州高新区文化产业园综合服务中心办公楼一幢保全总价值中501万元部分的查封;2、冻结被申请人滨州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滨州农商银行高新支行91xxxx账户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滨州分行20×××31账户内银行存款共计501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滨州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滨州高新区文化产业园综合服务中心办公楼一幢保全总价值中501万元部分的查封;
二、冻结被申请人滨州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滨州农商银行高新支行91xxxx账户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滨州分行20×××31账户银行存款共计501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恒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