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恒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滨州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602民初3497号
申请人:山东恒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十一路6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160005090109T。
法定代表人:黄金甫,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滨州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高新区广青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8825599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恒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滨州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滨州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在滨州市农商行高新支行91xxxx、中国农业银行发展银行滨州分行20xxxx存款共计100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滨州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在滨州市农商行高新支行91xxxx、在中国农业银行发展银行滨州分行20xxxx存款1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恒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 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