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02民初3496号
申请人:山东恒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十一路6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050910109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滨州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高新区龙腾六路以北、滨博大道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70482822K。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恒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滨州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滨州高新区文化产业园综合服务中心办公楼一幢,建筑面积8553.72平方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滨州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滨州高新区文化产业园综合服务中心办公楼一幢,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恒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