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恒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滨州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滨州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02民初3496号
原告:山东恒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金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恒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滨州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山东恒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3229591.08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13229591.08元为基数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保全费、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0日至2018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滨州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六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为其建设的滨州高新区会议中心装饰、小营社区二期外墙保温涂料工程及外墙涂料、德馨园外墙保温涂料工程、高新区科技馆幕墙、高新区文化产业园外墙装饰等工程进行施工。施工方式是按图纸设计的内容施工,工程价款以最终的审计定案值为准,工程款拨付方式是按形象进度拨款,审计完成付至审计定案值的95%,留5%为质保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施工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完成上述工程的造价金额为32529591.08元,被告滨州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付工程款19300000元,尚有13229591.08元未付。原告与滨州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涉案六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滨州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滨州高新置业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涉案的六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是由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发包给滨州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滨州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转包给原告施工。滨州高新置业有限公司抽逃了对滨州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出资,两公司财产混同,滨州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应对该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滨州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使用过虚假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计报告,原滨州市审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副局长房子玉任职期间违规出具虚假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计报告,涉嫌职务犯罪,中共滨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已于2019年6月24日向滨州高新区党工委下发“滨纪建议函(2019)18号纪律检查建议书”,建议对滨州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改制前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审计,对滨州高新区已建和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现重新审计工作专项小组已成立并启动相关工作。本案所涉及工程项目及原告所提交的相关证据属于纪检监察机关要求重新评估审计的范围,尚存在不确定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恒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于鑫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蔺月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