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市沾化区港通商砼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恒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沾化崇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03民初3577号
原告:滨州市沾化区港通商砼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滨海镇大义路与海天路交叉口处南1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MA3C4E9K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英天(沾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恒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十一路685号昆仑小区沿街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05091010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沾化崇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滨海镇滨海化工园(金沙五路南、银海一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31035537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滨州市沾化区港通商砼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恒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沾化崇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滨州市沾化区港通商砼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沾化区港通商砼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滨州市沾化区港通商砼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14元,减半收取计5607元,由原告滨州市沾化区港通商砼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