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91民初706号之一
原告:**装饰材料(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浦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亿创街2号916房。
法定代表人:CHUNGCHUNGLING(钟中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杨天,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华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朱隆村0028号1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政。
被告:**,女,汉族,1979年11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吴海路,男,汉族,1976年7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装饰材料(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金华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海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装饰材料(广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装饰材料(广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284.1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284.15元由原告**装饰材料(广州)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