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德安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宏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11执28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德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鸣羊路176号兴汇大厦12-9室。组织机构代码092334189。
法定代表人:周根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益、陈钢炉,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宏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由拳路309号(紫御大厦)1001室。组织机构代码586253266。
法定代表人:翟文华。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德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宏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11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德安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宏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德安建材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款180000元、逾期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至付清止,按年利率4.35%计算)、实现债权费用1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100元、公告费6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浙江宏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浙江宏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及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2020年3月11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浙F×××××中华牌、浙F×××××东风牌车辆,未扣押在案。截至2020年3月12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执行费2821元未收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翟文华作出司法拘留15日并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法定代表人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411执28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周渊圆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顾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