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东恒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411执18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七星镇建材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82945825。
法定代表人:张永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健,嘉兴市长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浙江宏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由拳路***号紫御大厦****室。组织机构代码586253266。
法定代表人:翟文华,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恒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宏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411民初5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恒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宏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恒建设有限公司工程价款329000元、逾期付款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7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宏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浙江宏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宏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宏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经营状况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截至2019年3月4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宏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宏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其已签字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宏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411执18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道雨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孙 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