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1026民初373号
原告:那坡县农业农村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026MB19892953。
地址:那坡县城厢镇民中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农有敬,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永革,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壮族,那坡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住广西那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东,广西镇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盟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增存,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450000067447683A。
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润兴,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那坡县农业农村局诉被告广西盟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盟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7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那坡县农业农村局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永革、黄海东,被告广西盟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润兴、刘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那坡县农业农村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49,241.8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5日,被告广西盟杰公司与那坡县水产畜牧兽医局(以下简称那坡县畜牧局)签订了《那坡县百都乡红坭村生猪养殖家庭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对那坡县百都乡红坭村生猪养殖家庭农场建设工程进行建设,建设内容为:新建占地面积10亩的家庭农场(家庭农场设计规模为存栏种猪100头,年出栏商品猪2000头)一个(具体内容以施工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6月15日,合同价款:贰佰柒拾万壹仟柒佰玖拾贰元叁分(2,701,792.03元)。从2018年7月开始,那坡县畜牧局多次督促被告尽快完工,被告仍然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2019年3月底,那坡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那坡县畜牧局并入那坡县农业农村局。2019年7月8日,原告通过广西镇边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送《律师函》督促被告履行义务,要求被告在2019年8月30日前将此项目全部竣工,被告仍不重视,不按业主要求继续进行建设,至今还有项目工程规定的发酵床、部分道路硬化、室内钢管隔栏、水池到场地给水管、窗台漏缝补浆抹灰、排污管架接、刮粪板牵绳保护管套等未完工,严重影响全县扶贫攻坚大战扶贫产业项目工作开展,原告认为: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应组织施工人员在2020年4月15日前按合同将那坡县百都乡红坭村生猪养殖家庭农场建设工程剩余工程内容完成,在2020年4月20日前申请竣工验收。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那坡县农业农村局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以下证据证实: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等信息。
2.《那坡县百都乡红坭村生猪养殖家庭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那坡县畜牧局与被告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价款、合同履行的日期、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实。
3.那坡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文件复印件一份,证明那坡县畜牧局因机构改革并入那坡县农业农村局的事实。
4.《律师函》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通过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履行义务的事实。
5.违约金的计算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因被告违约,按照合同规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计算违约金的事实。
6.农业农村局的红坭村产业扶贫生猪养殖家庭农场项目资金明细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在2020年1月13日已经支付给被告工程款2,036,533.79元的事实。
7.百都乡红坭村生猪养殖家庭农场未完成项目清单复印件一份,证实被告工程量未完成的事实。
8.百都乡红坭村生猪养殖家庭农场未完成任务清单、图片一组,证明由于被告延误工期,导致百都乡生猪养殖任务未完成的事实。
被告广西盟杰公司答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与客观事实完全不符,项目工期延误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原告多次变更项目施工场地和施工方案,不能及时明确施工方案和施工场地,造成被告无法正常施工;2.原告存在变更和增加大量合同和清单以外的项目,且增加及变更的项目又需上报和等待原告回复确认等诸多环节,导致被告工程量大增,工期延误;3.原告提供的整套施工图纸系套用其他项目图纸,未经实地勘验,与实际场地不符,图纸细节亦不明确,不清晰,图纸尺寸存在错误,不能及时提供修改和变更后的图纸,造成被告无法正常施工;4.原告另行发包的安装工程和被告承包的土建工程交叉作业拖延了施工时间;5.经被告核实,原告提交的施工图纸是不合格的,是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图纸审查机构审查的,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原告施工图纸不符合法律规定,存在重大缺陷和错误;6.截止在开庭日,部分收尾工作被告还未完成。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违约,延误工期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所述完全不尊重客观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被告广西盟杰公司在举证期限内为其辩解提供以下证据证明。
1.会议纪要复印件一份,证明因施工图纸设计不合理,原告对施工方案进行多次变更、增加,需由设计单位对更改部分重新设计图纸的事实。
2.2019年2月16日《工程联系函》和与那坡县畜牧局联系人黄美玲的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因原告及设计单位不能及时提供新设计的图纸,以及提供的设计图纸不符合修改方案,多次变更,导致工期延误,部分建材及钢筋水泥报废,工人停工等损失。直至2019年7月10日原告才将符合方案的变更设计部分的最终版修改图纸电子版发送给被告,被告方能施工,工期延误责任在于原告的事实。
3.2019年5月19日《工程联系函》和那坡县畜牧局秦站长的通话记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因原告要求变更污水处理场地,设计单位重新设计的图纸为全钢筋砼结构,造价已超出原招标砖混结构两倍以上,被告就此发函与原告确认,但原告互相推诿,不能及时答复,导致被告备好材料后无法施工,工期延误责任在于原告的事实。
4.蓄水池的盖板梁的配筋图复印件一份,证明因设计单位拒绝出具蓄水池盖板梁配筋图,导致被告无法施工,经与原告协商,由被告另行请人制作盖板梁的配筋图,2019年5月7日经监理方盖章确认后,被告才能对此项工程进行施工的事实。
5.2019年8月30日《工作联系函》复印件一份,与那坡县畜牧局项目联系人黄美玲电话通话录音光盘一张、录音文字记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工程进入收尾阶段后,因原施工图纸未明确围墙围栏的位置及施工方案,需由原告明确后才能施工,被告为加快速度,自制图纸并就围墙位置及施工方案多次要求原告尽快确认,但原告不予确认,导致被告停工,工期延误系因原告施工图纸不明确和施工过程不作为导致的。
6.签证单、文件处理单复印件一份,证明①施工过程中,原告存在大量合同和清单外变更和增加的项目,是工期延误原因之一;②被告已垫付增加的费用50万元左右,原告对变更和增加的费用一直未能确认并支付,导致被告资金周转困难的事实。
7.工程量增加项目清单(监理员赵标手写)复印件一份,证明2019年7月20日,经原告、监理及被告三方到现场勘察确认已增加工程量共12项的事实。
8.工程项目变更设计报告单(共12份)复印件一份,证明证据7所列增加的工程量系因施工图纸错误等原告自身原因导致的且被告在每一项增加的工程量施工前,必须分别就增加的工程量及造价向原告提交书面报告,待原告同意后才能施工,从而导致被告停工窝工及工期被延误的事实。
9.变更签证增加部分统计表复印件一份,证明上述已增加的工程量造价为481,674.87元,但原告以需由政府审定为由,拒不支付部分进度款,造成被告资金周转困难的事实。
10.《100头种猪总平面布置》、手绘《现场实际平面图》复印件一份,证明施工总平面图与现场地形不符,造成多个建筑物单体无法具体定位,需由原告分别对各建筑物现场重新定位后再施工,导致原总平面图与现场施工后的实际平面布置图完全不一样的事实。
11.2019年7月19日《工作联系函》复印件一份,证明因施工总平面图与现场地形不符,造成多个建筑物单体无法具体定位,需由原告到现场确定,造成工期被延误,责任在原告的事实。
12.2019年8月16日《工作联系函》复印件一份,证明施工图纸细节不具体不明确,被告需向原告书面请示,经原告确定后才能施工,造成工期被延误,责任在原告的事实。
13.2019年8月20日《工作联系函》复印件一份,证明项目存在交叉施工,因原告另行发包的设备安装工程迟迟未能进场开工,造成被告水电安装工程无法施工,工期被长期延误,责任在原告的事实。
14.《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总表》、2019年8月20日《工作联系函》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存在多处招投标清单范围外的项目要求被告施工的事实。
15.2020年3月13日《清单外部分项目未能实施的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书面提出因前期增加的工程量费用未支付,造成被告资金困难,无法再垫资完成部分清单外项目,但原告收到报告后一直不予回应,清单外项目未完成责任在原告的事实。
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广西盟杰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三性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对证据4、5、7三性不予认可,对证据6、8部分事实是认可的;原告那坡县农业农村局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但是对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2无异议,对证据3的部分内容是认可的,对证据4、5、6是无异议的,对证据7三性不予认可,对证据8、9、10、11、12、13、14、15是无异议的。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对原、被告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可,并作为定案依据在案佐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5不予认可,证据7不予认可;对被告提供的证据7,因为是被告方自行制作的,没有经对方认可,故本院不予认定。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认定以下法律事实:2018年1月15日,被告广西盟杰公司与当时的那坡县畜牧局签订了一份《那坡县百都乡红坭村生猪养殖家庭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对那坡县百都乡红坭村生猪养殖家庭农场建设工程进行建设,建设内容为:新建占地面积10亩的家庭农场(家庭农场设计规模为存栏种猪100头,年出栏商品猪2000头)一个(具体内容以施工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6月15日,合同价款:贰佰柒拾万壹仟柒佰玖拾贰元叁分(2,701,792.03元)。双方还约定了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合同签订后,被告即组织工人进场施工。但由于原告方的设计图纸与实际不符,需要多次更改;被告方也不积极施工,加上天气等客观原因,该工程竣工日期一推再推,至今尚未竣工。为此,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违约金;被告则认为,工期不能按时完工的主要原因是原告方的设计图纸一改再改,加上期间原告方还将部分工程另外包给了其他施工队,造成一些项目无法施工,主要原因是原告造成的,其应当自行承担不能按时完工的责任,现在我方大部分的工程已经完工,只需要将一小部分的工程补完,双方就可以验收结账了。另查明,2019年3月,因政府机构改革,那坡县畜牧局并入了那坡县农业农村局。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被告就该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否要继续履行完毕?2.该工程延误的原因是由谁造成的?被告方是否应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一、关于被告就该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否要继续履行完毕的问题?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那坡县百都乡红坭村生猪养殖家庭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到目前为止,双方约定及增加的工程量大部分均已完工,但双方还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内容,目前工程也还未进行验收,双方的权利义务还未终止,被告应当将未完成的工程项目继续完成,故该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二、关于该工程延误的原因是由哪一方造成的,被告方是否应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的问题。(一)造成该工程的工期延误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原告提供的设计图纸不符合工地的实际施工要求,致使图纸多次改动,导致被告停工等待;二是被告在施工过程中也没有及时主动地进行追赶工程进度,而是消极等待,有时原告追得紧了,才恢复施工;三是因施工期间正值雨季,天气原因也影响了工程的推进。因此,本案涉案工程工期的延误是双方的原因造成的,不能互相推诿,双方均存在过错,不能只怪罪于一方,双方的过错基本对等。(二)造成本工程工期延误是双方的原因造成的,不存在哪一方违约的问题,故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当本着积极的态度,继续履行合同,原告要加大监督力度,督促被告将未完成的工程项目尽快完工,被告要尽快组织人工将尚未完工的工程竣工。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盟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在2020年7月10日前将尚未完成的部分工程及时完成。
二、驳回原告那坡县农业农村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5,040元,减半收取2,520元,由原告那坡县农业农村局承担1,260元,被告广西盟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5,040元(收款单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韩良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艳靖
书 记 员 农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