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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5民初2787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昌港,***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69年6月7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 被告:***,男,2001年12月21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 被告:***,女,1999年3月30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 被告:**,男,2013年3月6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市田阳县。 法定代理人:**,女,1982年12月3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市田阳县,系**母亲)。 被告:**,女,1954年2月4日出生,住南宁市邕宁区。 被告:***,男,1944年11月14日出生,住南宁市邕宁区。 被告:广西盟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玉蟾路3号金源城中央墅27号楼1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067447683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世南,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瑞江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下津路8号富宁标准化厂房1号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XUTW2M。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8年6月17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 原告***与被告***、***、***、**、**、***、广西盟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瑞江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5元,保全费1282元,合计29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