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泓泰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泓泰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桂林市锦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西三江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323民初1615号
原告:广西泓泰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河东私人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571827343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日,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市锦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西灵川县八里街八里七路**用代码:91450323MA5KBJBL83。
法定代表人:张之毅。
被告:广西三江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高新区高新四路**办公综合楼**房代码:91450100099458029B。
法定代表人:张之毅。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泓泰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市锦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西三江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西泓泰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桂林市锦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泓泰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告桂林市锦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灵川县八里街工业园区八里七路与川东二路交叉口东北角的40#A1-4(地号:GB0012(地号土地[不动产权证号:桂(2017)灵川县不动产权第0004230号]。查封期限三年。
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财产保全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原告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导致财产被解除查封的法律后果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