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04民初2666号
原告:*远词,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古泉,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泓泰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柳州泓铖分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潭中东路17号华信国际1单元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315955143M。
负责人:彭金玲,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寒梅,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泓泰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八一路96号大院内综合办公楼附楼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5718273430。
法定代表人:*帅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泉,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市恒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广西汽车贸易园汇轮路西区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310239850H。
法定代表人:张之毅。
原告*远词与被告广西泓泰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柳州泓铖分公司、广西泓泰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根据被告广西泓泰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8月22日追加柳州市恒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远词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词撤诉。
案件受理费515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76元,由原告*远词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黄 颖
人民陪审员 伍惠萍
人民陪审员 吴星亮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松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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