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1323执19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泓泰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柳州市八一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宣县。
被执行人:广西东泰木业有限公司。地址:住广西武宣县武宣镇。
法定代表人:覃敏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广西泓泰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东泰木业有限公司、融安县永顺木业有限公司、覃敏昭、朱方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1323民初500号民事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广西东泰木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给付义务,广西泓泰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本院责责令***、广西东泰木业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调解书确定的2018年12月31日前应给付的工程款100万元。本院同日受理。2019年9月5日,申请执行人广西泓泰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桂1323执1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廖庆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