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323执保7号
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八一路**大院内综合办公楼附楼**。
法院代表人:陈帅才,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桂林市锦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灵川县八里街八里七路**
住所地:广西灵川县八里街开发区八里七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之毅,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桂林市锦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桂林市锦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灵川县××工业园区××与川东××交叉口东北角××#A1-4(地号:GB00122)[不动产权证号:桂(2017)灵川县不动产权第××号];查封期限为叁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苏凤生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 黄坤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