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泓泰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323执恢105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柳州市八一路。
法定代表人:陈帅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晓华,广西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莹莹,广西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宣县武宣镇河西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广西东泰木业有限公司。地址:住广西武宣县武宣镇。
法定代表人:覃敏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东泰木业有限公司、融安县永顺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覃敏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1323民初500号民事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广西东泰木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款项给付义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本院责令***、广西东泰木业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该调解书确定的2018年12月31日前应给付的工程款100万元。本院同日以(2019)桂1323执194号案件立案执行。2019年9月5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2019年9月9日,本院作出裁定,终结(2019)桂1323执194号案件的执行。因***、广西东泰木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以(2021)桂1323执恢105号案件立案恢复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广西东泰木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西东泰木业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不动产、存款、车辆、保险、证券和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广西东泰木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的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结果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锦刚
审 判 员 廖庆丰
审 判 员 廖文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武毅章
书 记 员 吴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