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泓泰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词诉广西泓泰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204民初2666号 原告:***,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泓泰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柳州泓铖分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潭中东路17号华信国际1单元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315955143M。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泓泰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八一路96号大院内综合办公楼附楼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571827343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市恒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广西汽车贸易园汇轮路西区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310239850H。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西泓泰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柳州泓铖分公司、广西泓泰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根据被告广西泓泰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8月22日追加柳州市恒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5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7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柳州市柳南区航生路20号 邮政编码:545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