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执1653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宽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云龙镇龙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0582292389。
法定代表人:熊富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联树,四川康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合江县凤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合江县凤鸣镇金凤街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422K337731799。
法定代表人:刘乡,镇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522民初3897号合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四川省宽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江县凤鸣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合江县凤鸣镇人民政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合江县凤鸣镇人民政府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启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晓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