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5民终4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涛,男,199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旭,四川玖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省宽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泸县云龙镇云龙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0582292389。
法定代表人:熊富彬。
原审被告:冯勇,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张涛、原审被告四川省宽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21)川0525民初3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10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乐斌
审判员 蓝 军
审判员 李 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杨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