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23民初2141号
原告:***,男,生于1988年6月3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告: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0761084644,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
法定代表人:党元旭。
被告:四川鼎传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66998213H,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
法定代表人:陈丽。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鼎传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本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利江
人民陪审员 李 娟
人民陪审员 周余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税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