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舜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44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娟娟,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舜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路东工业安置区。
法定代表人:郑国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兴奎,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男,196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舜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民终63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作联系单及工程量签证单,其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审中已经提供,不属于新的证据材料,且该合同只是证明案涉工程的承包人为舜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而本案争议的是***与***签订的承包合同的相对方是谁,故该证据材料与本案争议事实缺乏关联性,不予采信;工作联系单及工程量签证单亦与本案争议事实缺乏关联性,不予采信。综合本案审查情况,本院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潘勤荣
审判员  孙光洁
审判员  陆秋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姚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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