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舜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402执1778号
申请执行人舜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路东工业安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59061474E。
法定代表人:郑国坤,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1月21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3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执行人:陈烈洪,男,汉族,1976年1月31日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申请人舜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烈洪追偿权纠纷一案,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4民终69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未查找到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向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未查找到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四、本院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查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胜乐
审判员  胡国营
审判员  董俊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