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达市政建设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汇金百货虹桥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区市政工程管理中心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05民初1490号
原告:***,男,195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荣,上海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汇金百货虹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店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旖,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长宁区市政工程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上海永达市政建设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峰,上海显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天山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XXX号。
负责人:余双,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汇金百货虹桥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区市政工程管理中心、上海永达市政建设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天山路街道办事处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审理中,因被告上海汇金百货虹桥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营养、休息、护理期限进行重新鉴定。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告内固定尚未拆除,重新鉴定无法进行,原告待重新鉴定意见出具后另行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