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111民初26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练波,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练波,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东宸智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235号2栋30楼。
法定代表人:黎晓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闾鹏,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益,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明道7号。
法定代表人:刘贤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福泽,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长沙晚报报业集团新闻大楼12楼01、02、03、10室。
负责人:魏若昕。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福泽,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系总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旺村镇旺村鸿昌街15排3号。
被告:长沙市通特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曙光路27号5栋803房。
法定代表人:邸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康,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律,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湖南东宸智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长沙市通特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8元,减半收取计180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格格
人民陪审员 罗建湘
人民陪审员 周仲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巨星